4.1 供应商必须具有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2 供应商须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四级及以上资质。4.3 供应商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报价截止之日,应具有应具有已完成的35kV及以上电气设备安装、检修、试验相关业绩至少2项,须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所附资料应包含合同性质、规模和主要工作内容及签字盖章页)。4.4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报价;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报价。4.5 供应商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www.g ***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资格审查期间尚未解除的)。4.6 供应商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 ***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7 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报价或弄虚作假的由竞谈小组进行审查认定,否决其报价,暂停其本采购项目的报价资格, (略) 供应商管理办 (略) 理。4.8 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响应性由商务/技术评审人员进行审查认定,若供应商不完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否决其本采购项目的报价资格。 |